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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侵权案


编辑:2024-07-10 08:56:59

案例主题: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延展
案例发生时间:2024年
供稿人:佳旭律所 吴律师
案例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x日x时x分许,刘某驾驶女儿刘某某名下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x街道右转弯时,车辆前部右侧与共享自行车后部相接触,造成李某财物损坏及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肩关节损伤膝关节损伤、臂神经损伤、精神状态重度焦虑和轻度抑郁,共住院治疗18天。经与人民保险公司协商,由其赔付李某费用合计42,248.96元,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付费用共计2196.23元由车主赔付。后李某与刘某、刘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刘某、刘某某拒绝赔偿。
李某将刘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市分公司诉至法院。
        2024年x月x日,李某、刘某某及人民保险公司就前述道路交通事故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约定:此案一次性赔付伤者李某42,248.96元,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不赔付2196.23元由被保险人支付至伤者银行账号。2024年x月x日,人民保险公司向李某转账支付保险赔款43,448.96元(其中医疗费42,248.96元、财产损失1200元)。该调解协议刘某某未到现场,系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刘某某在电话中明确认可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付的2196.23元由其赔付给李某。(有电话录音)
刘某某未参加庭审未作答辩。
       刘某对李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有异议,认为该调解协议书系李某与人民保险公司自行签订,刘某和刘某某并不认同,且未签字确认,故刘某不认可该金额。
人民保险公司代理人吴律师辩称,刘某为xx号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与李某、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人民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42,248.96元,并已实际支付。因刘某、刘某某(二人系父女关系)违反约定拒绝支付 2196.23元导致本案纠纷,人民保险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同时,李某、刘某某及人民保险公司就前述道路交通事故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 刘某某通过电话明确表明同意该协议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能到现场签字确认,但应认定三方已经达成一致,后刘某拒绝承担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付的2196.23元,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
裁判要旨: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系李某、刘某某、人民保险公司就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此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某某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李某请求刘某某支付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不赔付费用2196.23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某并非案涉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故李某请求刘某支付费用2196.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虽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但人民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刘某某已口头同意该协议书内容,该协议书是在三方对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形成,且人民保险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刘某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医疗费医保范围外、保险公司不赔付的费用2196.23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律师发挥作用及案例典型意义:
       律师在办理该案中,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进一步剖析,并非拘泥于白纸黑字的表面形式。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经双方签字确认才生效,本案中,虽然刘某某未能到调解现场签字确认,但已经通过电话确认:明确认可该协议的效力,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该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一致。后刘某又反悔拒绝赔偿应支付的医疗费,该行为有违《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实务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多数情况下以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手印为形式要件,但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达成协议并非拘泥于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手印,而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才是法律解释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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