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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广电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编辑:2024-07-10 08:54:29

案例主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位权纠纷
案例发生时间:2017年
供稿人:佳旭律师事务所 董博佳
案例基本情况:
       2017年,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公司将某市辖区内四项网络建设工程发包给其全资子公司L公司,L公司又将专业施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完成了该四项工程的施工。由于被告未向L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L公司无法向原告支付施工费。鉴于L公司系被告的全资子公司,不应期待L公司向其母公司主张欠款,故原告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原告系合法分包人,故无需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规定,直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起诉即可。
由于被告近两年经营情况不佳,涉诉较多,本案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尽快取得判决结果,尽快执行。具体而言,面临两方面的困难:
首先,关于立案方面。本案立案时,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尚未施行,对于建设工程的代位权纠纷到底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是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有一定争议,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如果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则原告需要向四个不同的区县法院立案,这无疑将大大增加各项诉讼成本。经过代理人与被告所在地法院多次沟通,终于由该法院受理全部四个诉讼。立案后,代理人又说服法院将四个诉讼分配给同一法官审理,这大大降低了沟通成本,加快了案件的审理速度。
       第二,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案涉工程虽然完成了决算,但合同约定,实际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法官原本希望推动审计,但在两次庭审中,代理人向法官证明,由于被告内部管理混乱、人员流失严重,已经无法对案涉项目进行审计。然后,代理人又打消了法官希望司法鉴定的念头,因为被告各方的决算已经承认了施工款金额,直接以此作为结算金额,可以使原告尽快拿到本属于自己的施工款,尽快给工人结清欠薪,又不会损害被告利益。*终,法官采纳代理人意见,直接以决算金额作为支付依据,避免了审计和司法鉴定所需的时间拖延。
律师发挥的作用及案例典型意义:
       代理律师了解到原告的核心诉求,那就是快速拿到执行依据。根据这一目标,律师在立案时积极与法院沟通,成功使四个案件在同一法院由同一法官审理,并在庭审中说服法官直接依据决算价格作出判决,将诉讼周期缩短,完全达到了原告对本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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