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于某、刘某民间借贷二审案件
编辑:2024-07-10 08:48:47
案例主题: 债权转让
案例发生时间:2024年
供稿人: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李晗
案例基本情况:李某将其对于某享有的20万债权转移给刘某,以此相抵其欠刘某的20万元。于某向刘某出具借据,刘某撕毁之前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条,视为已经认可由于某向其还款,放弃对李某债权主张的权利。另10万元是于某向刘某借款,于某单独给刘某出具一张借据,不是因债权转让而形成,是为了与20万元借据相区分,与李某无关,不应由李某连带偿还。一审判决李某、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76,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11月12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76,000的利息从2024年1月19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办理过程及结果: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仅依借据上有李某签名判决其承担偿还责任,认定错误。李某只是见证于某向刘某还款,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刘某、于某对此知情,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李某在借据上签字的性质,违背客观事实,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已将其对于某的债权转让给留,于某向刘某出具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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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转让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比较普遍。债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一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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