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某与上诉人安某、董某、张某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编辑:2024-07-10 08:50:00
案例主题:承包合同纠纷二审
案例发生时间:2021年
供稿人:佳旭律师事务所 马志伟
案例基本情况:
2021年6月,潘某与安某签订《转让承包经营合同》,主要约定:1.潘某将租赁某酒店场所经营的KTV转让给安某,转让费共计80万元;2.房租每月6万元,待房屋交付后由承租人安某向酒店另行支付。签订合同后,安某于2021年10月份共计向潘某、案外人张某(KTV经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转款64万元,潘某认为该款项其中转让款40万元,替安某垫付4个月房屋租金24万元,安某尚欠转让款40万元未付,安某则认为64万元均为转让款,只欠付转让款16万元未付。双方产生纠纷,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支付剩余转让款4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安某转账的64万元,其中转给潘某的54万元系转让款,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张某(KTV经理)的10万元与涉案合同无关,判决安某向潘某给付剩余转让款26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提起上诉。
办理过程及结果:
二审中,我方代理上诉人潘某参与庭审,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安某支付的64万,只有40万元是转让款,24万元是我方为其垫付的2021年6月份——10月份的租金,安某尚欠40万元转让款。安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支付的64万元均为转让款,并非一审认定的54万元,同时安某认为我方当事人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在剩余转让款中扣除24万元。
此次庭审历经三个小时,对方提交8组新证据,我方逐一质证并提交三组新证据。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陈述和辩论,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支付转让款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二审诉讼费。
律师发挥的作用及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方支付的64万元钱款性质,如果认为全部是转账款,那么对方尚欠转让款16万元,如果对方支付的64万元中有24万元是清偿我方垫付的租金,那么对方尚欠转让款40万元。根据一审法院双方均认可的事实,转让款并不包括房租租金,谁使用房屋谁承担租金,那么房屋何时交付的,成为了关键点。对于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我方在代理词中,主张法院可以考虑引用日常经验法则,理由是我方既然转让KTV不再经营,越早交付越有利,因为如果不交付,势必继续承担租金,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增加负担,对方辩称我方迟延交付4个月,期间的24万元房租应当由我方承担,严重违背常理,同时,如果我方迟延交房,在我方追索剩余房租时,对方不因此提出抗辩不进行反驳或者主张抵消违背常理。*终法院采信了我方律师观点,认为对方行为“与常理不符”,作出了撤销一审、改判我方胜诉的判决。
版权所有: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黑ICP备10008471号-2 技术支持:龙采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