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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房的典型案例分析


编辑:2024-07-02 13: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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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18年7月,某开发商甲公司向社会公开预售某处楼盘房产,计划预售房源还包括地下停车位。宋某系建三江农垦社区居民,于2018年与甲公司协商签订《某小区房屋认购书》二份,约定宋某购买其预售的房源及车位。协议生效后,宋某如约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和车位款,甲公司给宋某出具了收据。
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开发建设该小区,后宋某得知甲公司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某小区房屋认购书》,遂起诉甲公司要求确认二份《某小区房屋认购书》无效,并返还购房款和车位款。
处理经过:
     原告向法院举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某小区房屋认购书》、被告出具的收据(在2019年双方更换了《某小区房屋认购书》,以《某小区房源预留协议》代替,并因此将收据更换为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原告的转账支付凭证。
经合议,某法院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某小区房屋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被告已收受购房款,因此认购书的性质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在签订合同时,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未能证明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被告应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处理结果:
    某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某小区房屋认购书》无效,被告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和车位款,并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购房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利息。
分析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学习如下法律知识:
    1.商品房的买卖,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俗称的“五证”里的*后一个证明。取得了这个证明,说明销售单位的建设资质已完整,有资格预售房屋。当事人在购买新开发的楼盘时,应当仔细查验“五证”。
    2.即使签订的是《某小区房屋认购书》而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要该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提前预售房屋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向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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