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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角债务关系诉讼中有效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编辑:2024-07-02 13:05:58

        A招标代理公司为B公司代理开展招标活动、联合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称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将投标保证金汇入A公司账户,投标人未中标时退还。C公司作为投标人投标,按招标文件要求汇入保证金后未中标,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因A招标代理公司与与B公司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遂扣留相关投标保证金折抵债务,C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请A、B两公司归还投标保证金、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过程中,A公司自认为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和违约责任、实现对B公司的债权遥遥无期而持消极应诉心态。幸运的是,A公司是佳旭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拥有一批卓越的律师团队。首先,律师团队着眼法律这个大前提:一是民法关于代理人依代理权限所为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招标法》关于招标人对招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代理招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是民商法体系中企业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主张折抵债权债务应予支持的法律法规。其次,提炼A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律行为:一是A公司在招标文件、公告等文书均获得B公司的认定;二是A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无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A公司与B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切实存在且明晰。暨此,律师团队确立了A招标代理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义务的诉讼思路,并向人民法院提请由B公司单独承担向C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支付利息、承担续约责任。
       经过律师团队不断努力,该诉讼思路在一审中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单独承担向C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支付利息、承担续约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明确了由B公司单独承担并未对C公司造成损失,如B公司履行后可向A招标代理公司另行主张权利,支持了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A公司不但摆脱了向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还减轻了向B公司主张债权债务关系的诉累,一举两得。
       综上所述,出色的技术流律师团队,在他的法律顾问单位作为三角债务一方当事人被列为共同被告,因案件事实复杂、多个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交织,欲放弃诉讼、消极应诉的情况下,律师团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贴近立法者、审判者的思维积极应诉,成功破冰,守护法律顾问单位合法利益,彰显法律顾问律师在企业利益化方面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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